发布日期:2011-10-21作者:曹宅法庭 【裁判要旨】 案件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官应适当、充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判决结果应遵从的具体原则,在原则的指导下作出合理的判决。 【案情】 原告:邢某、金某1、高某、金某2、金某3 被告:曹某、金某4 原告邢某、金某1、高某、金某2、金某3诉称,金某5无偿为两被告打年糕,期间喝了大量黄酒,最后已严重醉酒,两被告在明知金某5已丧失自控能力的情况下,仍让其独自骑车回家,以致途中翻车跌倒成伤,发生死亡后果,两被告的不作为与金某5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5327.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曹某辩称,原告诉请计算不明确,所诉与事实不符。两被告并无连襟关系。事发当天曹某户确实打过年糕,但曹某并未请金某5帮忙打年糕,金某5经常来被告村上游玩。下午2时左右,被告曹某受金某5委托在原告家中绑大蒜,但没在一起喝酒,更不存在金某5在被告家中喝酒之事。后被告听说金某5跌倒在路上,作为朋友,被告马上将金某5送入了医院,并垫付了800元医药费。医院的死亡诊断中死因是打问号的,金某5死因不明。综上,被告对于金某5喝酒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存在金某5帮忙打年糕的事实,被告无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金某4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两被告并无连襟关系。被告金某4也不认识金某5,当日,金某5确实来打过年糕,但并非受金某4之托。事实上,金某4家中有口可以用来炊米的锅,曹某因要打年糕,向金某4借用此锅,金某4说当天家中无人,曹某说只需借用此锅,于是,曹某就在金某4家打年糕,金某5也一起打了年糕。被告金某4只是借用了一口锅。直到下午4时许,年糕全部打完,被告金某4才回到家中。至于金某5喝了多少酒,被告并不知情。醉酒与死亡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金某4与金某5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金某4对其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5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及控制义务,在自己已处于醉酒的状态下,仍自行骑车离开,为自己的安全埋下了隐患,而两被告对其死亡并未实施违法行为,亦无主观过错,与金某5一同饮酒的是陈某、两被告之子及被告曹某的大舅,而不是两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两被告曾与金某5一起饮过酒,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方承担。故本院对原告以此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金某5发生伤亡事故时,已离开了金某4家,其死因诊断为颅脑外伤,原告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金某5的死因为酒精中毒,也不足以证明金某5是因打年糕受损致死,故两被告并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依据。但金某5的确为两被告打了年糕,根据民法公平责任和善良风俗原则,两被告作为受益人应适当补偿原告方受到的损失。金某5在被告金某4家中打年糕,被告金某4对此应负有较高的管理责任。据此判决: 一、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邢某、金某1、高某、金某2、金某3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金某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邢某、金某1、高某、金某2、金某3 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邢某、金某1、高某、金某2、金某3其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公平是来自道德的观念,提倡公平是社会公德的必然要求。公平原则在民法中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及公平责任原则等的规定。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有:(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体现的就是公序良俗原则,或者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得以适用的几种可能情形是:(1)法律出现漏洞,即案件的事实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资适用。当个案遭遇法律漏洞时,法官应适当、充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判决结果应遵从的具体原则,在原则的指导下作出合理的判决。(2)法律出现冲突,即有两种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适用,但规范之间互相矛盾。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仍然起主要作用。(3)法律出现谬误,即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得到的结果显然违背常理。 本案金某5的死亡在法律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与两被告有关联性,两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违法行为,但金某5的确为两被告打了年糕,在事实上两被告是受益人,如果不适当补偿原告方受到的损失,有失公平,也违反了社会通行的善良风俗。但是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来为被告承担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本案判决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 作者:曹宅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