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10 法官应当具备的性格特征(之二)——谦逊
高 鹏 芳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清官的形象是严肃威武,刚正不阿。包公铁锈般的黑面和额头正中的月牙,对平头百姓、尤其是心怀鬼胎的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它甚至形成了一道屏障,隔开了民与官的距离。
在行政兼理司法的封建社会,法官的威严很大程度上是由作为“官”的行政权力带来的,而在西方社会,法官的威严来源于由高门槛和高保障所带来的社会地位。但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官与平民百姓之间都存在着距离。虽然中国文化也讲究爱民如子、官民一家亲,但是如果百姓对官员无所畏惧,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司法裁判都无法有效地贯彻落实。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官更是有意与社会保持距离,严格约束业外生活,轻易不接受媒体采访,避免成为公众人物。
法官的职业特征所带来的这种疏离,天长日久会影响法官个人的性格和生活作风。一旦缺少某种底蕴支撑,就会演化为官僚主义作风:自以为是、高高在上、麻木冷漠、蛮横草率……正是老百姓所抱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一旦形成这种性格特征,拥有裁判权力的法官就难免激化矛盾、草率断案甚至制造出冤假错案。即使依法裁判,也难免会让当事人口服心不服。
那么,法官如何在需要保持中立以及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的情况下避免走向官僚主义呢?关键词是:谦逊。
谦逊是一种内在品质,是一种不事张扬、善于倾听、勤于反省、宽于待人的品质。法官肩负判断是非曲直的使命、手握生杀予夺的大权,被赋予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如果不能谦卑待人、谦虚行事,则难免流于偏听偏信、独断专行、生冷蛮横。作为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样的法官无疑是社会与人民的灾难。
谦逊首先意味着拥有自我怀疑精神。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审判活动不仅是三段论的逻辑过程,更是经验与价值观融入实体判断的过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知点醒了多少机械司法者。它也告诉我们:法官是活的法律,他的经验与价值观不可能总是游离于审判活动之外。相反,它们常常在个案判断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它们更多充当了裁判案件时“临门一脚”的角色。我国民法学家梁慧星也讲到,司法裁判的现实过程常常是依据价值判断先得出结论再寻找法律依据。因此,法官树立健康、向上、包容的价值观就显得格外重要。在物质文化生活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日趋多元化。如果法官对自己的价值观体系持有封闭的心态,一味固执己见、不能与时俱进,则难免落后于时代发展,甚至流于专制。在美国的法治进程中,宣判种族隔离制度违宪的法官、裁判同性恋婚姻受法律保护的法官、宣布残忍、非正常的死刑刑罚违宪的法官都将名垂青史。但也许他们本人,曾经不能接受与黑人共进午餐、讨厌同性恋者的“怪脾气”、十分担忧死刑废除的不良影响。但如果不对自己的价值观进行反省与批判,断乎做不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判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速度飞快,规范性法律文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仍旧在所难免。司法判断中如何认定优势证据?如何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在法律规范语焉不详时作出符合法理与法律精神的裁判?法官的经验与价值观在这些场合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经验需要积累、价值观需要经过理性批判。法官需要耐心倾听他人的不同意见,拒绝未经理性思考的先见与偏见,在坚持底线与原则的基础上对不同观念持开放态度,惟其如此才能不断进步,进而保证作出合乎时代要求与民情民意的裁判。而这样的精神,就叫做谦逊。法国思想家伏尔泰的名言至今仍闪耀着谦逊这一优秀品格的光芒: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谦逊还意味着怜悯与同情。法官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要服务于人民。但是法官的知识结构、工作环境、职业保障所带来的职业化乃至精英化的倾向,会使法官与普通百姓之间拉开一定的距离,从而保持法官职业的庄严与权威。这就要求被老百姓看作高高在上的“法官大人”常怀同情与怜悯之心,能够设身处地的体会当事人的喜怒哀乐、理解其行为产生的基础与原因、体恤其作为普通人在现实社会中的困苦与无奈,进而本着良心作出匡扶正义的判决。
缺乏谦逊精神的法官容易滋生官僚主义作风,非但不能以人为本,反而会将人物化。尽管法官具有裁判是非曲直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的人格就一定高于当事人。法官最忌讳的是无端拥有道德优越感,总是以道德楷模自居,动辄教训当事人。事实上,普通百姓常犯的错误,如不诚信、缺乏自制、放纵欲望……在法官身上也能找到,只是黑色的法袍将其人性固有的缺陷暂时遮蔽而已。因此人裁判人,归根结底都只是出于规则的裁判、有限的裁判、临时的裁判。裁判者履行职责时的心态,应当是如履薄冰,而非理所当然。曾任国民政府上海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吴泾熊有一段无限诚恳的话语可以警醒所有的裁判者:“我当法官时,常认真地履行我的责任,实际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心某处,潜伏着这么一种意识: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它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他也许有罪。惟有完人才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完人是没有的。”
谦逊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句话用到法官身上尤其合适。拥有谦逊品质的法官,具有同情心、宽容心和反省精神。他不以权力获取威信,而是以知识与良心获得敬服。在我国大力倡导司法为民的今天,法官更应当学习谦虚、保持谦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