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官札记
节制

发布日期:2011-11-10

法官应当具备的性格特征(之一):节制

  高鹏芳

  黑色的法袍、庄严的法庭、严格的诉讼程序,这些外在的限制只为了一个价值:促使法官中立,从而公正的作出判决。从这个目的上说,法官的性格不能太张扬,更不能太过情绪化。

媒体曾报道过一启法官庭审结束后脱下法袍指责当事人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来不小的反响。一些网友认为:法官也是人,表达人的喜怒哀乐再正常不过。何况被法官批评训斥的当事人确实缺乏道德、见利忘义,应该教训;另一些网友则认为,法官在法庭里训斥当事人的做法欠妥,难免会让被训斥的当事人怀疑法官偏袒对方,丧失中立性。事实上,那位被训斥的当事人就是这样反唇相讥的。

其实,法官并非没有表达意见与观点的舞台,判决书就是他的阵地。法官可以将对案件的看法观点用法言法语包装之后呈现在判决书上,裁判结果就是法官对案件当事人最有力的教育。而与当事人激烈争辩,虽然当时一抒胸臆、不吐不快,造成的恶果却是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了合理的怀疑,这损害的将是司法公正的根基。

  所以,法官需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即使双方当事人争得面红耳赤、即使案件当事人蛮不讲理、恬不知耻,法官也要避免与当事人发生口角或正面冲突。法官唯一可以力陈己见的媒介就是法律文书。换言之,法官的思想与感情,只能通过法言法语和法定程序包装过的法律文书传达给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其他的途径都有碍司法目的的实现,有违司法中立的精神。先哲苏格拉底曾经为智慧的人标定出四个性格特征,其中之一便是节制。节制

就是有分寸,就是对未经理性检验的想法和行动保持谨慎和限制,就是摆脱无常情绪的控制,就是对任何事情不过分的信赖与追逐。节制的内涵深刻而宽广。

法律彰显的是人类理性的光芒。虽然法律并非冰冷的教条,也不是与情感道德水火不容,但情与法、德与法德冲突也可谓多见。究其根本,并非法律不讲情理、背离社会公德,而是法律人的情理道德并不等同于社会大众的感情直觉以及直观的道德评判。它们被法律化了,进而拥有了理性的烙印。法律人须在法律领域特殊的思维模式和专业的法律方法指导下表情达意,维护和引导社会的道德标准。

  因此,理性的法官注定是内敛的。他不急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意识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比卖弄任何可能有损其中立性的言行。这种作风会内化为法官的行为方式,扩展到他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某君情绪化强、好与人辩、动辄以真理代言人自居,恐怕并不适合做法官。试想,如果《水浒传》里的武松、鲁智深、李逵等人做了法官,与人一有言辞冲突、对人价值观稍有不满就动起手来甚至刀起头落,那该多可怕啊。

  事实上,节制是对人动物性那一面的自我约束。限制了动物性,人性的光辉才能放射出来,人类的文明才得以产生发展。

  西谚云:法官是离上帝最近的人。定纷止争和生杀予夺都是莫大的权力,也是巨大的责任。事关百姓福祉、社会公义,法官不能不处处节制,必得怀了如履薄冰的心态,方能一锤定乾坤。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