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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构建

发布日期:2015-03-30

 

论基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构建

——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公开

曹阳

论文提要:

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信息公开的“窗口”,最早是在政府部门间建立的,2003年的“非典”危机成为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助推力,目前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已基本建立。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完善,多元媒体时代的到来,公众、媒体对司法信息的关注越来越强烈,而由于“不诉不理”的司法被动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造成了司法活动的神秘化、封闭化,这与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要求相悖。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其承担着大多数的审判和执行案件,尽管很多案件的标的、影响不大,但是案件审理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及纠纷往往在当地群众中具有普遍性,基层法院面临的考验、遇到的问题更为严峻和复杂,承担的任务也更加艰巨,而由于法院体制、编制、财政等方面的资源有限,基层法院面对媒介的监督往往后发制人,缺乏权威性的话语权,对于个案而言不仅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而且可能出现“媒体审判”,严重威胁着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出了“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目标,在《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更是在第一条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第二条还规定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形式,因此,构建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化解法院话语权缺失具有现实意义,且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全文共9880个字。

关键词:基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司法信息公开;司法公信力;新闻媒体;

以下正文:

 


 

2010年“李启铭案”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照理说一个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不会引起全国的瞩目,但是一句“我爸是李刚”表现了对法律尊严的嘲讽,引起公众对肇事者的痛恨,对受害方的同情,特别是激起一些“仇官”者的愤慨。随着互联网媒体、移动数据终端、触摸媒体、掌上媒体、数字互动媒体等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之上出现和影响的媒体形态的迅速发展,整个社会以加速度的方式进入以网络为代表的数字新媒体所覆盖的时代。新媒体对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予以极大的关注,使得法院工作至于“阳光”下。面对公众的关注,审理“李启铭案”的望都县人民法院顶住压力,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以书面形式对判决依据及社会公众的疑问予以答复。这个案子在公开审理之前,网上就流传各种判决结果、赔偿情况、被告人家庭情况等方面的谣言,引起社会对法院审判不公的怀疑,虽然在判决后法院予以一定的回应,但是这种滞后的解释或多或少不能完全消除公众心中的质疑,掌握权威司法信息的法院面对舆论监督选择无声或者滞后回应,都极大的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而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够在第一时间将法院推介出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法院话语权缺失的现状,缩小法院自身评价和社会评价之间的反差。

一、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概述

我国自1983年开始正式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最初是基于政治目的,随着突发性事件的催化,人们对信息披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公众与公权力组织之间的沟通急需一个媒介作为渠道和桥梁,新闻发言人制度顺应现实发展的需要走入人们的视线。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政府部门三级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随着发言人制度在舆情引导、保障知情权、提高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凸显,司法机关的发言人制度构建也开始启动。

新闻发言人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在内容、程序等方面存在某些重合部分,使得人们往往将三者等同。就人民法院而言,信息公开指法院以一定的形式或者程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规范程序获取或者依法制作的,可供有形途径操作的信息,即公布与法院审判权有关的信息总和;新闻发布制度指约束发布行为的,规范新闻发布过程的规则、惯例或法律,1其是法院对外发布新闻的一种形式。新闻与信息一样,具有可传递性、共享性、寄载性、可塑性,但新闻更多的强调的是时效性,其反映的是最新、最重要的事实信息,可以说新闻是信息的一种。从两种制度的运行形式而言,新闻发布制度是动态的、主动的,而信息公开更多是静态的、被动的。可以说新闻发布制度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新闻发布与非新闻性的信息公开共同构成了司法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拉斯韦尔理论”,2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传播主体(Who)、传播内容(What)、传播渠道(Which channel)、传播对象(To whom)和传播目的(What effect)五个基本因素上存在很大区别。从传播的主体来看,新闻发布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如行政机关、法院等),而新闻发言人制度则特定“新闻发言人”作为传播主体,从形式上特定为特定组织中专司新闻对外发布工作的某个人,强调的是一种角色定位。从传播渠道上来讲,新闻发布制度的方式要多于新闻发言人制度,不仅包括媒体传播、会议传播,还包括标语、板报、宣传车等多种形式的传播,而以新闻发言人为中介的大众媒体传播仅仅是其中的一种主要途径。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是以媒体为对象,媒体作为直接的传播对象,公众作为间接对象通过媒体获得法院信息(如图1)。因此可以看出,信息公开制度、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三者应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如图2)。通过比较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的特定新闻信息负责人(专司新闻发布的人员即新闻发言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会、座谈会等规范化的途径,经由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司法信息的制度。

1:新闻发言人制度中新闻发布方式简单视图

 

2:信息公开制度、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三者间的种属关系

二、基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现状

(一)制度规范

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相比,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从制度层面来讲,目前与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关的规范文件主要包括1999 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2006 年《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的补充规定》、2007 年《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 年《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32002 4 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如何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召开了自己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这也是全国首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层人民法院。他们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给媒体提供一个通畅的平台,规范对外披露信息,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4200691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个层级的正式建立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同时也对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此外要求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全国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式建立。5目前,一些基层法院已经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且公布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安乡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祁东县人民法院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若干规定》、《于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福田法院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这些规定的内容主要是集中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言人的职责;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等方面。福建省各中院及28个基层法院都设立了新闻发言人,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由本院院领导一人和一名主管新闻宣传的中层担任,基层法院的新闻发言人由一名院长担任。6

(二)存在不足

法院作为信息来源的唯一权威性渠道,在实践中却缺乏话语权,虽然目前已经出台相关文件,但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运行程序、形式、范围等都缺乏统一规范。由于缺乏正确的新闻观,法院面对媒体的报道往往表现出恐慌,甚至将媒体当做“敌人”来对付,大多以“空话”来应对媒体的采访,总是怕“祸从口出”。一些基层法院在实践中往往将这一制度“悬空”,只是作为口头上的宣传而未实际运用,很多与公众沟通的网络平台,如微博、法院网站等都停留在建立初始的界面而未及时更新。基层法院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方面缺乏体制、编制、财政等多方面的支持,最终导致基层法院面对繁重工作的同时,还要受到公众的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司法公信力。再加上基层法院不重视反馈机制和对舆情的分析,不但没有达到很好的信息传播的效果,反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目前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还存在地域差异,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制度是1999年形成的,每季度发布一次,同时要求全市各级法院都应有新闻发言人,7而很多地方基层法院还没有设立新闻发言人,面对舆论还停留在被动应急状态,如许多倍受关注的案件,司法信息的公布往往是被动式的(见图3),大多采取纸面形式间接的回应公众的质疑。由于目前法院信息公布的封闭及被动,使得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不强。司法信息发布主体不统一,大多是由多家媒体发布信息,且内容有限,信息发布口径亦难以统一,造成社会上有关司法信息的报道和传播大部分不是来自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释和发布,加之部分媒介传播信息内容的非真实性和片面性,加重了当前公众对司法的理解与司法本身公正形象诉求的严重矛盾。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基层法院在看到媒体报道相关信息后才考虑如何应对社会舆论,而此时往往案件并未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审结。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价值和吸引力,主动寻找题材,参与庭审,采访法官、律师、学者,或者案件当事人来采集司法信息,进而根据媒体的新闻立场发布信息,而这种方式往往造成舆论混乱,最终损害司法公信力。而就目前已经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层法院而言,进行实质性信息公布的却非常少。再加上目前新闻发言人大多是兼职,职业性不高,责权不统一,且缺乏监管,往往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或坚持所谓的“沉默是金”的态度,这些都势必影响司法公信力,最终导致发言人制度流于形式。此外,随着仕途的升迁,很多时候“新闻发言人”这一职务、头衔成为很多人的跳板,人员流动较快也会影响制度的常规运行和长久发展。可以说,信息不对称、基层法院话语权缺失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3:被动式信息公布

三、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法院是社会矛盾聚集的解决地,“二奶继承案”、“彭宇案”,包括发生在金华地区的“吴东俊案”8,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而由于法院的“封闭”与“神秘”,现实中很多案件在未进行公开审判的时候就被媒体广泛报道,而因为媒体的引导,公众对于一个案子往往存在事先的心里确信,如果判决结果与媒体报道评论不一致,就容易导致公众质疑司法公正的结果,而这也是通常所讲的“舆论审判”或者是“媒体审判”。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一个“桥梁”,能够从制度上加强法院与公民间的沟通,同时体现了法院主动、积极公开信息的一种态度,同时它作为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最佳、但不是唯一的选择。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为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和司法透明机制的形成进一步提供制度基础。而在基层法院构建新闻发言人制度,又有其特殊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这里的“基层”并不代表不重要,其更多的是从空间层面来说的,根据“属地管辖”,基层法院承担着大多数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尽管很多案件的标的、影响不大,但是案件审理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及纠纷往往在当地群众中具有普遍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所说,“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面临的考验将更加严峻,遇到的问题将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将更加艰巨”,9因此基层法院通过设立信息主动发布路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使群众对自己的行为形成预判,保障公民知情权、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还能对司法舆论进行正确引导,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逻辑起点——知情权的保护

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是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一个逻辑起点,知情权作为公民享有和实现其他权利的一个重要前提,也同样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前提和手段。瑞典最早提出知情权,美国记者肯特·库柏于1945年首先使用“知情权”这一词语,后开始被西方新闻学界广泛使用。10在法院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现在,公众大到对法院的工作规范、法律的贯彻实施,小到具体案件的审判都表现了极大的了解欲望,而现实中掌握信息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却没有公布信息的主动机制。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往往与民主政治、大众媒体、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其目的是减少甚至消除信息不对称。媒体监督被西方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我国,最早时期媒体被认为是政府的“喉舌”,媒体话语保持与政府间的高度一致,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完善,多元媒体时代到来,新闻自由的特性在实践中日益显现。在市场经济下,媒体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其也要获取商业利益,它们虽然依赖于法院这一信息源,但最终立足于公众。由于公众是信息的最终接受者,所以媒体的首要职能应是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只有这样才不被公众所抛弃,才有立足之地,而新闻媒体的非理性与司法天然的独立性、司法话语权的缺失与公众知情权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使得新闻发言人制度应运而生。

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中的知情权在本质上应是为了打破信息垄断,以保护信息不对称关系中弱势主体,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诉求,达到司法信息结构的相对均衡。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院有义务满足公民的需求,将作为公共产品的信息依法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11该规定确立了法院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垄断地位,因此新闻发言人制度承担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责任。同时,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构建也表明了法院由舆论控制者转向为信息提供者的一种姿态,更好的贯彻了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要求。此外,在迅速、便捷、直观的了解法院工作以及相关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公众才能更好的对法院进行监督,才能更好的参与到法制建设中。正如肖扬于1998年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所说“司法活动只有为社会所知悉,才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打好新闻宣传的主动仗”。12

(二)最终目的——提高司法公信力

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各种新闻媒介的发展,人们处于传播所营造的信息环境中,人际传播具有不确定性、灵活性、快速性等特点,再加上信息的复杂多样性,以及公众对法院持有的怀疑态度,造成法院在对公众进行舆论控制和引导时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实践中一些案件在司法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审理前,媒介自行收集信息并予以公布,而这种信息经媒体广为传播后便事先在大众心中形成铁证如山的事实,13使得群众在道德情感上对案件形成一种“自我判决”,并将自己的观点结论认定为是正义的,这就形成一种“舆论绑架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独立。当最终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法律程序认定的法律事实及裁判结果与媒介传播的事实和评论相悖时,必然导致公众对法院的审理产生怀疑。基层法院司法话语权的缺失,导致基层法院面对媒介不实报道时,无法有效加以舆论引导,部分败诉当事人容易对法院工作和裁判结果产生怀疑,从而对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造成严重冲击。甚至使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从而走上“信访而不信法”的道路。因此,媒介自发式传播司法信息,因其不具有司法认定法律事实的严密逻辑性和程序性,对普通群众正确认知法律和服从司法权威会产生严重的干扰。

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一种司法权威公布信息的重要途径,法院新闻发言人代表的是法院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通俗而言其如同法院的形象代言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公布重要审判信息,表达正确观点、态度等,更为直接的在人民面前展现法院形象。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直接积极主动的向公众公布信息、解答疑惑,有利于公众对法院进行监督,同时可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增强司法公信力。无论是个案信息公布,还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举措,通过与媒体的良好互动,充分运用法院掌握司法信息的优势,积极引导社会热点及公众舆论,疏导公众的情绪,减少负面报道对法院甚至法治建设的影响,这样不仅能对公众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将司法裁判的经验法则公之于众,可以引导和教育社会群众,为社会大众提供评价其行为的法律标准,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加强其行为遵从法律安排的主动性,以及在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纠纷与矛盾,而且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效果。

四、我国基础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构建

(一)提供立法保障

针对目前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本原则、目的、内容、流程、发布期限、范围、新闻发言人的选拔等基本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从制度规范层面引起人们的重视,构建问责机制。以法律形式为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保障,构建一个公开、透明、参与、互信、自由的社会环境,使新闻媒体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中拥有更多的主动权,打破司法信息垄断,改变基层法院话语权缺失的现状,同时避免将新闻发言人制度流于形式而不付诸实施。另一方面,一个法制化的自由新闻环境同样有助于正确引导公众舆论,能够加强媒体的自律性,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

同时应当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宣传,改变现实中存在的基层法院被动应对媒体舆论的心态。树立正确的新闻观,而不应将媒体舆论放在对立面,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机构和发言人要尊重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权益,加强联系沟通,提供线索。而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复杂判决,要向媒体提供简要地说明,解释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语言,不能把新闻发布会开成“布置工作会”,做到及时、真实公布信息。坚持司法独立及客观公正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布的过程中,基层法院尊重媒体采访报道权益的同时,应为了迎合媒体的意愿,或者迫于舆论的压力而损害司法裁判权,制度的建设应始终以司法独立为前提。只有制度规范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说话,避免媒体对司法信息进行过分炒作,保证媒体报道的中立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

新闻发言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一项制度,14建立一个完整的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系,需要保持法院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使得新闻发言人能够掌握更加全面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除了选拔法院新闻发言人之外,还应设立信息收集和分析机构,这一专业机构需要全面掌握全院信息,并能及时协调处理全院各庭处室关系,与新闻媒体建立起良好关系,能够尽可能地掌握新闻舆论的方向,以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充分利用法院现有资源,如利用网评员对媒体的立场、所报道的质量和数量、民众对报道的反映和聚焦问题的重点等内容进行收集,对于法院发布的信息进行及时反馈,并由专业机构进行科学的统计和分析,通过对舆情进行跟踪、收集、分析、反馈,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和规范体系。

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作为法院信息的直接传播者,其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院形象和制度实施的效果,目前基层法院基本未设置发言人,或者仅在文件规范中规定由院长担任,而就党政机关的发言人来看也是以高官兼职居多,而法院工作的专业性决定了很难选拔出新闻经验和知识较多的人员,且现实中也缺乏明确的选拔和职业建设规范。可以对内部人员进行选拔,选拔具有一定媒体沟通经验、长期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担任新闻发言人,这样可以使其在面对记者时具有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能运用与媒体沟通的技巧,准确的发布司法信息,将法院的态度、观点正确的传达给公众,同时具有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可以列席最高层面决策会议,全面了解本单位工作。可以从社会中进行选任,选拔具有新闻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新闻发言人,而这里的新闻从业还可以进一步限定在法治新闻领域更为妥当,为了保证司法信息的权威性、专业性,在进行直面媒体的对外信息公布时应有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人员列席,也就是采取“1+X”的模式,即一个专职的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新闻发布的主持工作,而对于信息发布的任务则主要由法院的中层领导——“X”来承担,并由他们负责回答记者提问。这种模式对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各方面要求相对较低,新闻发言人大多在新闻发布之前需要做收集相关材料、索取口径、汇报审批、联系媒体等准备工作,在发布会时对发布内容进行简单介绍并主持发布流程,同时协助部门领导回答记者问题,特别是在信息发布中运用技巧进行舆论引导。面对公众时新闻发言人就是法院的一面镜子,其就代表法院在说话,因此还应注重新闻发言人的培养问题,借鉴党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经验,可以由省一级法院统一安排全省法院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

(三)构建发布平台

发布平台的构建如同法院与媒体、公众沟通的通道,快捷的发布平台才能实现新闻发言人制度目的。目前许多法院已经注册新浪微博,或者有自己的网站,可以通过这些新媒介公布发布的信息,或者依托当地政府网站、报纸等构建信息发布平台,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新闻座谈会、组织记者专访等形式统一对外发布新闻。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15简单列举了法院信息发布的范围及形式。笔者认为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平台构建,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一般来讲媒体应该选择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媒体,这样可以保证信息公布的权威性以及受众的范围。这里的平台不仅仅在镜头下,还应包括台下的互动、交流、舆论评价、信息反馈等。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可以加强对舆情的跟踪和分析,对公众的情绪和心理进行监测,能够增强媒体、公众对法院新闻发言人及其制度的信任感和权威感。

采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新闻座谈等形式进行新闻发布,畅通与媒体沟通的渠道,保证发布平台的有效运行。通常来讲,新闻发布会主要适用于重大工作部署、可以公布的重大案件、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及重大突发事件等;新闻通报会主要适用于向新闻媒体通报人民法院工作动态、澄清不实报道、就社会关注的具体案件或事项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和协商;新闻座谈会主要适用于与新闻单位就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而记者专访主要适用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某项重要工作的宣传报道。16同时可以利用新媒介,通过现场直播、网上答疑的方式向公众公布司法信息。此外,应贯彻最高院的规定,构建“三大平台”,建立阳光司法,充分运用网络加强信息发布及收集能力。法院信息发布应由被动式变为主动式,由封闭式变为开放式;在报道方式上也将由终了式报道变为进行式报道,由工作式报道变为信息式报道,构建新闻发言人主动信息发布模式(图4)。但要注意新闻发言人在进行信息发布之前要统一口径,此外在发布信息后还要注意对舆情反馈的收集,以更好的审查新闻发布效果。

 

4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流程

五、结语

由于传播途径的多元化、受众结构的变化等,新媒体环境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为立足点,以新闻发言人为桥梁,将法院、媒体、社会公众置于一个公开、透明、民主的平台上,加强了三者间的联系和沟通,有力的弥补了基层法院面对媒体舆论监督话语权缺失的现状。本文对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必要性、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探究基层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构建路径,将其作为“三大平台”中的一个亮点,促进“阳光司法”的构建,最终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同时,这也是顺应新媒体环境对司法公开的要求,拓宽了传播渠道,更好的增强了法院与公众间的互动,达到提高司法透明度,维护了司法话语权和司法权威。

 

 



1徐琴媛:《中外新闻发布制度比较》,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页。

2杨正泉:《新闻发言人理论与实践》,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3王梦颖:《试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完善》,载《中国政法大学》20113月,第7页。

4陈实、赵岩著:《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之构建——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视角》,载《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6 02 ,第53-57页。

5田雨:《中国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已全部设立新闻发言人》,载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609/12/t20060912_8529945.shtml,于2014520访问。

6阮友直著:《我省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载http://news.sina.com.cn/c/2006-10-11/023410201427s.shtml,于2014420访问。

7《法院新闻发言人:走向前台直面公众》,载http://news.sohu.com/20060913/n245317838.shtml,于2014424访问。

8 20101123,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青年吴俊东自称在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超车后发现身后两位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遂出于救助之心扶起老人,随后赶到的吴俊东父亲吴秀芝同两位老人一同前往医院,并支付住院费1000元。但两位老人当场指责吴俊东开车不小心,并认定系吴所驾三轮摩托车剐蹭电动车导致翻车,后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交警队做出事故无法证实结论。201163,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吴俊东因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费用共69602.4元。吴俊东不服并上诉,金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吴东俊对法院判决觉得意外恼火,遂开端向网络求助,引发烧议。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载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yj/201107/t20110706_131609.htm,于201451访问。

10石国亮著,《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与借鉴》,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年版,第216页。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载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jd/201003/t20100331_3593.htm,于2014428访问。

12 《肖扬:探索审判权与媒体正当采访权合理界限》,载http://news.sina.com.cn/c/l/2006-09-12/200210990858.shtml,于201451访问。

13王琳雯,叶超:《论新闻自由的限制—以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为视角》,载《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41页。

14蔡晓丹著:《新闻发言人制度研究的历史及现状》,载《新闻知识》200801期,第12页。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载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jd/201003/t20100331_3593.htm,于2014428访问。

16陈实、赵岩著:《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之构建——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视角》,载《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06 02 ,第5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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