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据公开 > 工作调研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

发布日期:2015-03-30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

赵敏

论文提要: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其犯罪问题是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国家命运,甚至是民族未来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都给予了重视,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紧张的局面依然存在。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不仅包括自身原因,也包括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该从强化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出发,构建全方位的预防体系。全文共6166字。

以下正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011年至2013年审结案件为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占审结案件数4.21%,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75人,其中20111116人、20121517人、20133242人,该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当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2、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低。我区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生在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群体。其中初中文化程度16人,小学文化程度26人、文盲11人,占涉罪未成年人总数的79.1%。多数未成年人有厌学现象,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就学,过早踏入社会,无固定工作,无固定经济来源,成为社会闲散人员。

3、侵犯财产型案件比重大。从近三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计看,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多发、频发,对群众安全感影响较大的“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75%。其中,盗窃案件以42人居多,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62%

4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共同犯罪居多的特点。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思想不成熟,无固定工作,导致无所事事,玩游戏、上网是他们的日常娱乐活动,在没钱花时就容易产生通过不正当手段搞钱的想法。相当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带有突发性、随意性或偶然性,有的仅为讲哥们儿义气或逞一时之勇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只是没钱花,为了能够分得赃物,同伴儿叫其一起实施犯罪行为,其就参与了;大多数未成年人也是为了相互壮胆而结伙一起作案的。调查数据反映,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39%,所得赃款赃物,主要用于吃饭、住宿、上网等个人消费。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因素

未成年人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识是非的能力和自我约束力,外界事物的新鲜感使他们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也可能因错误观点的引导而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不加正确引导,他们往往很容易模仿一些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做出不理智的过激行为;此外,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很容易感情用事,喜欢打抱不平,做事冲动也欠考虑后果;他们在结交朋友上也缺乏辨别力,一旦交友不慎就极易被坏人引诱或利用,走上犯罪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在因素

1.家庭教育功能的不良和缺失,主要表现为干预过多和不闻不问。有的家长以“为了孩子好”为借口,以自己主观意志、自身的好恶而不是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转移。有些父母对孩子不切合实际的期望、要求,使孩子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有些父母在“应试教育”压力下,过于关注孩子的学习分数,忽视了孩子的人格培养; 有的家庭里的长辈对孩子过分溺爱,娇生惯养,逐渐养成了孩子自私任性的性格,在过分索取中走上了犯罪之路。有的家庭里的长辈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野蛮教育方式,教育方法简单,教育行为粗暴和高压,凶暴使未成年人失去了家庭的温暖,产生了紧张、恐惧、忧郁、自卑、抵触、逆反、报复等心理,逐渐在虐待中学会了冷漠和暴力。凡此种种,都加大了孩子与父母的隔阂,引发了孩子极大的不满,进而加剧了他们不良心理和行为的产生。有经历相同或类似的的孩子聚在一起,极易诱发违法犯罪。

2.学校是未成年人主要的社会交往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正确处理好与老师、同学和朋友之间的关系,学会如何与人和谐相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家庭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但目前学校教育中精神层面的缺失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老师和学生之间、学生们之间缺少真正的交流和沟通,师生之间缺乏信任和关心,学生有烦恼也没有倾诉的对象,这不但不利于学生的身心成长,久而久之他们也可能通过犯罪等来发泄内心积累的不满;学校多用成绩来评价学生的优良,使不少学生倍感压力。一些成绩差的学生经常受到老师、同学的轻视、嘲笑,进而恐惧和厌恶学校,甚至产生强烈的自卑感,对前途失去信心,这极易使他们走上自暴自弃的犯罪道路。

3.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急剧变化不可避免地给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当原来的道德规范离我们越来越远,而法律的规范又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的时候,再加上传统教育体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就使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的价值体系出现某种真空。酒吧、网吧、迪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随意出入,未成年人在灯红酒绿、乌烟瘴气的不良环境和高消费生活方式的诱惑下,在狐朋狗友的唆使下,渐渐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之路。升学就业困难,贫富悬殊的忌恨等,产生着极大的社会负效应。许多未成年人为生活所迫,往往会选择违法犯罪的方式敛财。不良的社会风气,消极的文化氛围,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暴力、血腥、格调低下的网络游戏、书籍期刊等诸多社会不良因素,都诱发、助长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被告人傅某故意杀人、强奸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未满16周岁的傅某,因想到曾玩过的网络游戏“调戏女仆”,对在其家中做客的邻居家幼女产生奸淫的意念,后强奸杀害被害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预防

作为社会主体,未成年人对自身的犯罪预防责无旁贷,未成年人的自我预防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根本所在。

( ) 自我防范与保护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未成年人应当从自我做起,从小做起,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自觉抵制不良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之规定: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 ) 未成年人享有检举控告、请求保护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2 条规定: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对自己或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这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对不良或不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权。该法第41 条规定: “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这是针对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的请求保护权。该法第43 条规定“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请求保护的权利都是未成年人自我防范的重要途径;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他们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 ) 未成年人要努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能力,做到知法守法,远离犯罪未成年人要积极参与普法活动,自觉接受法律教育,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充分认识到我们是法制国家,懂得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有什么危害以及自己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自觉树立遵纪守法和对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从而警惕、警戒犯罪行为在自己身上发生,用法律规定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基础在家庭,关键也在家庭。就父母而言,对了解孩子做什么比学习怎么做更重要。要通过多种途径使父母了解子女,关爱子女,学会怎样更好地教育子女,在教育子女的方式上要科学合理,避免粗暴的教育方法。要让每一个父母都能认识到,和睦的家庭不仅是大人生活的港湾也是孩子快乐生活的港湾,使每一个父母都能尽力去建设和睦的家庭。

首先,父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平常的言谈举止、行为方式都有一种无形的示范作用,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地影响着子女,决定着子女未来的发展方向。子女最初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都源于父母,可以说父母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行为作风都是子女模仿的对象。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其次,父母不能过度地溺爱子女。现在的家庭很多都是独生子女,这样就会造成父母过分溺爱子女,对子女的要求有求必应,盲目满足子女的各种欲望,一再迁就子女的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逐渐就会形成未成年人的自负、自私等不良品性和人格,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可以不择手段。这种品性和人格一旦形成,将来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父母对子女应当做到适度的关爱,而不是盲目的溺爱。

再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教育子女不利的相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损失,由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监护人总是想方设法逃避责任。很多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没有得到追究,使得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持放任不管的心态,监护的力度明显不够。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监护人监护过失刑责制度,强化家长和学校的监护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在有监护过失和“渎职”的情况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追究监护人监护过失的刑事责任,形成“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难辞其咎”的刑事法律政策环境,才能有效督促家长和学校好好管教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预防

作为学校,不应单纯的追求学习成绩,应当适时改变教育模式,使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发展,然而这并不是学校自身就能改变和做到的,需要国家、社会和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努力解决。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时刻把握住他们的思想脉搏,经常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学校也可以邀请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主动到学校给学生上法制教育课,以提高他们判别是非的能力。学校全面开展素质教育,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性教育。建立有效的家校联动机制,加强家校沟通建立家庭与学校、家长与教师联动机制,可以整合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优势,弥补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不足,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教师与家长还可以利用电话、电邮、QQ 群、书信、家长会等方式进行沟通,互通信息,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最新动态,联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对于学校周边的环境问题。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清理,设置流动或者固定治安巡查亭净化学校外部空间。有可以实现的情况下,禁止网吧等不良营业场所开放在学校周围。加大对周边网吧场所的突击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网吧和容留未成年上网的网吧。对于违反规定的给予严厉处罚。

六、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

随着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带来人们物质生活富足的同时,也带来一切向钱看的功利主义思潮。当前我们要做好社会预防,净化社会风气、整治社会环境,帮助未成年人自觉抵制和排斥不良社会风气和不良文化的影响。笔者认为主要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行为。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对暴力、色情内容泛滥的文化市场进行清理,深入查禁“黄、赌、毒”,加大“扫黄打非”力度,要对迪厅、酒吧、网吧等人员复杂的娱乐场所进行整顿和规范经营,严格把关,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尤其要对学校周边的书摊、网吧等进行清查,肃清校园的周边环境,坚决切断不良诱因与未成年人的联系,最大程度地降低社会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重视和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的立法工作,依法预防。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但是,随着形势的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逐渐显现。因此,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继续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未成年人法规,并注意法规之间的区别与衔接,形成科学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再次,弘扬优秀文化,排斥不良文化。文化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极大,优良的文化能启发个体的聪明智慧和培育善良美好的心灵,能强化个体社会适应能力,而不良文化能激发出人性中自私、阴暗的一面,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与不良文化的关系是密切的。因此社会应大力提倡和弘扬优良文化,引导未成年人学习和接受优良文化,抵制和排斥色情暴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文化,唯有如此,才能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发因素,更好地预防和预控未成年人犯罪。

第四,加强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功能。“据《南方周末》报报道,我国目前大量的辍学、待业在家的青少年已经成为继下岗职工后的第二大失业群体。”辍学、待业的未成年人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利用社区管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将违法犯罪遏止于萌芽状态,具有直接性和及时性等特点。1.可以在城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建立培训学校或帮教组织,组织辍学、待业的未成年人学习一技之长,既方便他们日后就业,又可防止他们到处游荡,受到社会不良分子的影响。2.可在居委、社区普遍组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咨询中心,对家长开展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供有关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培训; 可利用讲座、座谈、研讨、研习等多种形式对家长进行辅导,尤其要对离异家庭和其他特殊家庭加强引导和指导,以提高家长的家教水平。3. 居委和社区还可开辟咨询热线,解答家长在家教方面的疑问,引导家长正确教育子女,帮助家长扮好父母角色,营造良好的家庭气氛。

七、结语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面向未来的百年大计,因此,笔者认为,只有从多方面入手,进行立体的多方位治理方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以教育为本,预防为主,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以教育预防为主;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青少年自身的免疫力,不断改善大的社会环境,消除各种消极影响,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宗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2010( 1) : 16

2马剑光和谐视野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135)

3]赵福江,潘洁,杨红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研究[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 4)

4]陈如,朱考金,张曙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分析[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 2)

5]莫洪宪中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M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