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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发布日期:2016-02-17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起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的七日前提出,法院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法院认可,或法院不予认可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七、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及所需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具备以下条件:( l ) 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法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十、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十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十二、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十四、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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