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合法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各乡镇集市上以人民币5元至8元不等的单价销售“鹿茸麝香化瘀膏”等药品,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金东区曹宅菜市场集市上进行药品销售时被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鹿茸麝香化瘀膏”19个、“止痒软膏”(无标识)14包、“消炎化瘀丸” (无标识)4包。 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徐某某销售的“鹿茸麝香化瘀膏”按假药论处。 二、裁判结果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金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案扣押的“鹿茸麝香化瘀膏”19个、“止痒软膏”(无标识)14包、“消炎化瘀丸”(无标识)4包,依法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且需要服用药品的人大多是患者或者弱势群体,因此,假药的危害程度尤甚于疾病本身,极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而膏药等外敷用药,由于效用不明显,且在集市上贩卖较为普遍,很多挂着“祖传”的噱头容易给人们一种假象,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进行自我包装。案发后,犯罪分子大多辩解“药品”有效,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有的甚至认为只是“膏药”构不成犯罪,甚至消费者也有此认识。因此,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应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购买药品要进行慎重选择,不给非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